在去年8月31日,家住寿县迎河镇的刘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轮式拖拉机沿S310线由霍邱县往迎河镇方向行驶到某一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小型轮式拖拉机上面的砖块掉落,砸到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查勘认定,刘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占据对面来车道,与对面来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在道路上未能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将轿车开往修理厂维修,花去维修费25515元,李某就赔偿事宜与刘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维修费25515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刘某驾驶的小型轮式拖拉机登记所有人是刘某自己,该车属于机动车,但刘某未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调解,李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83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什么意思呢?真得那么重要吗?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不同于商业险:
首先,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其次,保障范围有区别。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第三,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第四,根据《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第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而商业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上述案件中,刘某怀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节省保险费就没有购买车辆保险,结果发生事故后自己掏钱赔偿,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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