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于2013年1月19日发布了《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1、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注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上海生育保险金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3、产假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
《通知》下发后,《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现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上海生育保险金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
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申领上海生育保险金需符合哪些条件呢?
如果生育妇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可以领取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如果是非本市户籍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城保(五险)期间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也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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