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生活充满着意外,最近频发的猝死事件为人们健康敲起了警钟,随着社会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健康问题成为人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猝死事件呈上升趋势,每年发生猝死的人数约100万人,猝死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猝死:可怕的阴影
9月10日21时40分,年仅20岁的山东姑娘刘慧丽躺在病床上被宣布脑死亡。
刘慧丽今年刚刚考上重庆的一所大学,9月8日到校报道。9月9日突然陷入昏迷状态。医院检查显示,刘慧丽的血小板仅有7,而正常人的血小板数量应该至少为100,检查结果显示她的情况已经非常危急。在当地医院医治无果后,由于情况危急,9月9日14时,刘慧丽被转到西南医院进行抢救,但经过多轮抢救后仍然收效甚微。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刘慧丽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所以才会导致血小板急剧减少,引发脑溢血。
类似的猝死悲剧还发生在了福建泉州。
9月5日上午,福建泉州16路公交车司机冯永平在行车途中突然昏厥,他在倒下前的瞬间采取了紧急制动,而此时一名乘客也赶上来及时踩住刹车,车上所有乘客安然无恙。不幸的是,冯永平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猝死事件发生。
9月4日,金山集团旗下游戏工作室《西山居》一名员工在办公室猝死。该员工年仅25岁,死亡时正是工作时间;9月2日,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谭仲明在境外工作途中突发心脏病去世,终年59岁;8月27日,前足球运动员,后担任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德甲联赛解说顾问的陶伟猝死;7月30日,25岁的浙江音乐电台女主播郭梦秋突发心肌梗塞去世。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发生猝死的人数约100万人,心脏性猝死人数达到54.4万人。
据介绍,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其保险赔偿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在我国,猝死人群中中青年占比也呈逐年增加趋势。猝死发生率呈上升以及年轻化态势。
猝死的发生主要来源于心血管疾病猝死,约占40%-50%。此外,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疾病也会引发猝死。
猝死抢救存活率仅为2%-15%。
猝死的临床表现
主要是心跳骤停和呼吸停止。可依次出现下列症状和体征:
1. 心音消失。
2. 脉搏触不到,血压测不出。
3. 意识突然丧失,若伴抽搐,称之为阿斯综合症,发作可自限,数秒或1-2分钟可恢复,持续时间长可致死。
4. 呼吸断续,呈叹息样,随后停止。
5. 昏迷。
6. 瞳孔散大。判断心跳骤停最主要的特征是意识丧失和大动脉搏动消失。心源性猝死病人的心电图表现有3种类型:室颤、窦性静止及心脏电机械分离。
中国心脏性猝死年龄分布
中国心脏性猝死年龄分布为18-80岁(均值43.8岁),其中18-39岁的青年和40-59岁的中年猝死比较常见(43%和39%),而60-80岁老年猝死较少见(17.9%)。男女比例为4.3∶1。
猝死保险,你了解多少?
那么,面对"猝死"事件,应如何选购保险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安邦保险理财师就时下热门的"猝死"理赔案例,为您做出如下解答。
一、 "猝死",意外险不予赔付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
保险理财师指出,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二、 "猝死",重疾险酌情赔付
保险理财师提出,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例如,安邦人寿"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保险理财师总结到,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三、 "猝死",寿险给予赔付
保险理财师表示,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四、 依大众年龄层次,安邦保险给出投保建议
近几年,受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的影响,"猝死"、"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年龄高峰期为0-6月和30-50岁。因此,在保持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投保一份保险是规避风险的理想选择。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