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群众所期待的,农村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生活保障。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于2009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目前,首批试点18个县(市)已确定。
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惠农工程,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实施补贴。因各地农村的实际千差万别,“新农保”试点的实践也各式各样,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把好的经验总结好、推广好,把好的政策制定好、实施好。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原则,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支持。
按照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农保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河北省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年满60岁未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领取基础养老金。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县级社保机构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健全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我省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研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列入国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同时,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努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
《意见》要求,将把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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