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加重,猝死发病率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特别是在年轻人中,猝死、过劳死已经成为了多发性疾病,而关于猝死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其保险赔偿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大多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猝死的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承担猝死的意外保险责任。
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猝死的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根据猝死的后果分两种情况:死亡的和健在的。死亡的:有病理明确的具体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的予以赔偿。如没有进行病理或尸体解剖,进行推定的,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对于健在的,即猝死后抢救过来的,应根据相关诱发疾病及恢复状况,参照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义,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考虑是否赔偿。
猝死由于病因复杂、争议多、保险金额大,经常诉至法院,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负。另外,由于解剖尸体的决定权在家属,相应的举证责任大;而保险公司负有理赔查勘义务,此方面的举证责任大。另外,根据具体的案情,法官可以决定尸体解剖是否为必须证据。
问: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
答:一般来讲,死亡有两种:一种是意外死亡,另一种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一般保险的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所以会获得赔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户生前买过定期寿险和疾病死亡,也能获得赔付。
问:为什么一般的意外险不赔?
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通过上述的意外险定义及解释,我们不难发现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
问:您能介绍以下国外猝死与保险相关的内容吗?
答:现代保险原本就是源于西方社会,相应来说国外的,尤其是西方社会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的数字都非常高。不管是寿险还是意外险的保障程度,都做得非常好,而且人们的保险观念、保险知识也相当普及,所以相对来说,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比较少。
社会呼吁完善意外险合同明确猝死保险责任
猝死能否获得意外险理赔一直是保险纠纷的焦点,而官司的结局多以保险公司败诉收场。近日,保险行业尝试通过完善意外险合同并明确猝死的保险责任来化解此类理赔纠纷。
记者获悉,深圳保监局近期明文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意外险条款,将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写入合同内,如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该保监局表示,以此来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
据了解,猝死引发的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件屡屡被曝光,但因各方对猝死是意外还是疾病意见不一,往往会对簿公堂。就保险角度而言,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事件,依据医学解释猝死为潜在疾病引发的死亡,具有自然性与非暴力性,属于非意外事件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在潜意识中认定意外险对猝死拒赔。然而,关于猝死引发的意外险理赔纠纷,各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有时与当事双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关系极大,多数案件判保险公司担负赔付责任。
对于此次深圳地区要求保险公司在意外险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为保险责任的提法,也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一旦将猝死列为保险责任,那么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势必要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同时,对猝死进行赔付,也将致使保险意义上的猝死与医学上的猝死产生矛盾。一位保险专家分析,保险公司下一步很可能将“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在销售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以避免引起纠纷。
记者采访了解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法医、法院与保险行业对猝死是由意外或疾病引发有统一的认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微博)就曾指出,这需要监管部门请相关的司法机关对猝死做出一个权威的鉴定,鉴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或者是医学上对猝死做一个权威的认证,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是属于意外,什么情况下的猝死不属于意外,这样就可以确定保险公司意外险该不该赔。
“如果没有统一权威的认定,即使保险公司将猝死列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当法院认为猝死的近因是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还是无法推卸理赔的责任。”一位律师如是解释。
相信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会对猝死进行更细致的评判和划分。而就目前来说,猝死由于病因复杂、争议多、保险金额大,经常诉至法院。从一般客户角度来说,无论是否担心存在猝死的风险,都应该为自己购买一份健康险或者人寿保险,以备意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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