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30 15:34:08
百科名片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于2009年9月,由长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两倍和三倍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的上述(一)、(二)、(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可选部分

(一)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

(二)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及不同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含“两倍保险金”、“三倍保险金”中的身故部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含“两倍保险金”、“三倍保险金”中的残疾和烧伤部分)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时,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应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实际保险期间日数÷365)。

二、被保险人因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保的,投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后,本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证明;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未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

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度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颈部

2%但少于5%

50%

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10%但少于15%

50%

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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