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工社保缴费比例同城镇职工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1-15 09:01:19

自2012年4月起,北京农民工参保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届时,农民工缴费人员类别将调整为“农村劳动力”。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执行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市社保中心将把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信息,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审验合格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012年,北京调整的农民工社保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医保待遇上

调整前,农民工只能享受“大病医保”,不享受门诊报销,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仅保障打工期间,退休后则不纳入保障范围;

调整之后,农民工不仅可以享有大病医保,也可享受门诊报销,可选定4家定点机构,办理社保卡,持卡就医时可实时结算。同时职工医保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用于缴费积累,并计算缴费年限,在异地就业时,可按相关政策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缴费办法上

调整前,北京市农民工医保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纳医疗保险;调整之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处罚力度上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须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新政策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缴费工资的,将按照《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规定,从4月起统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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