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社会保障网的政策法规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3-01-29 16:46:21

昆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简称昆山社会保障网,是昆山市民了解昆山社会保障政策的窗口。

昆山社会保障网的政策法规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人社局”子栏目查阅本《指南》。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昆山”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主要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内容。

(三)公开时限。本单位最迟在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昆山社会保障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 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昆山社会保障网人社部规定凡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须为其上社保

下月15日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将参加职工类五项社会保险,并能同样享受养老、医疗等待遇,还能领到社保卡。如果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外国人参保,将被有关部门处罚。

就业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国人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工作单位的外国人,同样也要参加五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保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时,需要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保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至少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参保后能领到社保卡

据介绍,参保后的外国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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