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天津劳动保障局主要就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有关政策以及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解读。本文将其解读内容进行搜集整理,以期对网友有所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自2012年1月1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 ㈠加班加点工资;㈡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㈢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不可以。企业不能简单地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果企业与职工在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500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4月1日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新标准来执行,调整到不低于1500元。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举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将会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规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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