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险知彼知己,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1-07 17:15:42

住院险在过去的几年里的发挥的巨大作用,对于一些生病住院的人来说犹如救星,保障了他们生命的安全和生活的稳定性。但是同时对于其他人来说也许并不是很了解。本文主要介绍了住院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哪些费用,在选购过程中应当如何选择住院险。并举例说明了住院险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希望通过本文使得大家针对自身情况对住院险有较好的了解,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住院险常常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各种保险产品中,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

住院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治疗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 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 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 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 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 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怎么选择住院险?

如今物质丰富,我们选择的范围也广了,产品也多了,有时真是雾里看花越挑越花,所以如果有需要购买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朋友,建议大家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购买,上面的这些信息给大家一个参考,希望你们在选择产品时也有个比较。

在网站了解到了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年龄在3周岁至59周岁,每年续保,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其保障范围分为基本和可选两个组成部分,老百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可以只选择基本部分,也可在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再选择可选部分,非常方便,这款保费也比较低,比如他3周岁的女儿要获得至64岁为止每年29.44万元的保障,平均每年只需交保险费920.13元,对于我们过日子的老百姓还是非常实惠,而且购买这种产品非常方便,可以直接在网上购买。

通过几家同类保险产品的比较,这款保险算是比较方便实惠,它是国内第一个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主险,不仅可单独购买,还可以保证续保,保险额最高可有33.725万元的个人医疗险短险,一般因重大疾病住院,既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也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障高、而且更加全面。完全定额赔付,不需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可减少理赔纠纷。还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及医疗消费情况的需要,此保险且涵盖至少1056种手术。

住院险理赔案例

男童楠楠(化名)的父亲在幼儿园为儿子买了一张住院保险卡,可楠楠生病住院后,保险公司却以楠楠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赔付楠楠住院费4800余元。

楠楠在起诉状中称,去年12月,保险公司到幼儿园推销保险产品,楠楠的父亲委托幼儿园老师为楠楠买了一张保险卡。如果楠楠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赔偿住院费用。今年5月,楠楠因患腺样体肥大住院5天,进行了切除手术。事后,父亲代表楠楠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院的出院介绍分析,在保险单生效前,楠楠已经患有慢性分泌性中耳炎、腺样体肥大等相关疾病。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不赔偿保险金。保险业务员在楠楠购买保险卡时,曾口头询问楠楠的健康状况,但其父亲和幼儿园老师都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楠楠的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而保险公司虽然表示口头进行过健康状况询问,但目前无法查实。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楠楠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

而且,没有诊断结论确认楠楠两年前已经患有腺样体肥大病症,保险公司的拒保理由也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楠楠支付住院费4800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已经及时支付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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