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提供身故风险保障,还定期提供生存保险金,以满足人生各方面的需要。同时还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目前,该产品已停售。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期间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案例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费金额为171,21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17,121元,至保单届满最高可领取376,662元。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太平洋保险综合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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