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是指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1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结算日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4初始费用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2.5持续交费奖励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2.6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7最低保证利率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2.8结算利率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9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3.2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3.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5.1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宽限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若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5.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变更1次。
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本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②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7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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