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8-14 1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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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是为加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④婚姻状况证明;⑤商品房购房合同;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帐户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集资建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复印件;(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含)以上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

(2)属于本市各区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人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除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但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其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的50%。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担保人年龄均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全部贷款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填写《个人贷款面谈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按规定逐级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将贷款信息准确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后上传至公积金中心,并在初审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贷款纸质材料由专人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公积金贷款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纸质材料与贷款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通过贷款管理系统得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信息后,通知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以现房作抵押的,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1.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

2.以所购现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将抵押登记信息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原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后报送公积金中心。

3.以质押物作担保的,出质人(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证券原件由银行收押,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留存。

4.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5.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1)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2)公积金中心认为应提供担保人的。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对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同时通知受委托银行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委托放款通知书》并办理委托贷款资金划拨手续。

2.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售房或集资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1)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拔到借款人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然后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存入托管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后,由托管机构将该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未实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认书》后,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收到经银行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后,办理资金划拔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4 .购买由各区承建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理其他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帐户。

第五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3.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或买房人账户;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到位后,4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一笔存量房贷款的办理时限(含抵押登记时间)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贷款审批、发放手续。每一笔贷款的办理时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批流程签名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职责。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十七条 逾期催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积极防范贷款风险。自贷款发现逾期之日起,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对还款情况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的职业、收入、住所变动、还款能力、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收回拖欠资金。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责任制,设置逾期贷款监管台帐,对逾期贷款要逐月进行统计分析。

发生贷款逾期情况后,借款人应主动向受委托银行说明贷款逾期原因,并及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的变更。贷款发放6个月后,受委托银行方可受理变更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银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在合同期内,除按照规定可以分次提前还款外,其他内容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贷款本息行为的,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先偿还拖欠贷款本息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

对符合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以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控制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 应将原件妥善保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条 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并将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一份,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时,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1.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2.逾期本金计收罚息;3.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5.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贷款资料报公积金中心,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纸质材料必须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登记,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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