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每年交纳的保险费除以所投保的财产金额所得的比值,以百分数计。
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每年交纳的保险费除以所投保的财产金额所得的比值,以百分数计。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
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为1000元或100元,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纯保险费率:
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
附加费率:
(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 充分性原则
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 公平性原则
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相对称,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3、 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 稳定灵活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 促进防损原则
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1)判断法。判断法又称观察法或个别法,是在具体的承保过程中,由核保人员根据每笔业务保险标的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风险频率和损失率,从而确定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由于这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是从保险标的的个别情况出发单独厘定的,因此较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
但是,在现代保险业务中,判断法往往因其手续繁琐,加之受核保人员的水平和被保险人的信用影响很大,不十分科学。通常用于海上保险、航空保险等,这些保险因航程不定、气候变化或交替使用不同运输工具而遭遇无法分类统一分类的风险时,就常用判断法。例如,我国保险公司初期承保波音747飞机时,就是采用判断法厘定费率的。另外,一些新的保险业务,开始时由于缺乏统计资料,有无可比情况,只好用判断法。
(2)分类法。这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经常使用的厘定保费的方法,它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厘定分类费率。其准确程度,既有赖于分类的适当性,又取决于各类别所包含的风险单位的数量。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使用分类法。如美国火灾保险,以被保险财产所在地区的消防级别作为费率分类的基础。又如,各种人寿保险以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来分类,适用于不同的分类费率。
采用分类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被保险人将来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一系列相同的因素决定。因此,最理想的分类费率的条件是每一类别中,各单位所有风险因素的性质完全一致,这样每单位的预期损失及费用都相同。但现实生活中的标的很难符合这一条件。
(3)修正法。修正法又称增减法,即在规定基本费率后,在具体的承保中,根据损失经验就个别风险加以衡量后,在基本费率基础上进行增减变动而确定下来的费率。修正法兼具判断法的灵活性和分类法的广泛性,是一种科学适用的计费方法。
1)表定法。表定法是指保险人对每一具有相似风险的类别规定若干客观标准,然后依据标准情况下的风险程度制定出来,并以表格形式列示的一系列费率。当投保人投保时,核保人员以实际投保标的所具有的风险与原定标准相比较,若其条件比原定标准好,则按表定费率减少一部分;反之,则做适当增加。表定费率一般用于性质较为复杂的工商业风险,如火灾保险。例如,建筑物火灾保险,以砖造、具有一般消防设备的建筑物为基础,对影响建筑物火灾的四大因素——用途、构造、位置、防护设施分别确定调整幅度表,并规定调整幅度至多不超过基础费率的15%。
其优点是:第一,它适用于程度不等的风险和各种规模的投保单位;第二,可以鼓励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因为费率的高低决定于客观标准的规定。如果防灾防损搞得好,则可规定平均风险以下的客观标准,厘定出较低的保险费率;反之,则厘定出较高的费率。
缺点是厘定费率费用太高,不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成本;同时,表定费率在实际运用中灵活性太大,业务人员在竞争激烈时,为争取承保更多业务而可能过度地降低费率,不利于保险财物的稳定。
2)经验法。经验法是指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验,对分类费率进行增减变动而厘定出来的费率。也就是说,以过去一段时期(通常是3年)的平均损失为基础,厘定未来时期被保险人待用的保险费率。
3)追溯法。追溯法是以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依此计算被保险人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标的当期损失实际数须到保险单期满后才能得知,这样确切应缴的保险费只有在保险期满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在使用追溯法时,先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以其他类型费率确定预缴保险费,然后在保险期满后,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进行增减变动。追溯法厘定程序烦琐,不利于保险人大规模开展业务,实际中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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