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赔款优待”是保险公司为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而实行的一种办法
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如果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无赔款优待分别按单个车辆计算。即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因此“无赔款优待”可看作是保险公司为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而实行的一种办法。如果被保险人车辆的保险期限满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且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具体内容则为:(1)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2)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3)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机动车辆保险涉及到基本险和各种附加险,保险车辆续保时可否享受到无赔款优待,还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上一保险期内末发生任何一个险别的赔款并按期续保的,可以享受。
(2)被保险人只能亨受所续保险种的无赔款优待,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限)额不同,则以本年度投保金(限)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基础计算无赔款优待。
(3)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4)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5)上一年保险期限不足1年或保险期满后已脱保的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6)从其他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10%。不得提前给予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改为无赔款退费,严禁保险公司擅自浮动费率。无赔款优待按下列公式计算:无赔款优待=续保险种应交保费x10%。新规定取消了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看缴保费20%"的规定。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的比例各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以前是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车险费率改革后,有些公司把优待的比例提高到了最高30%,即连续3年没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会给予应交保险费30%的折扣。在同际保险市场,为了鼓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降低事故的发生,有的保险公司对连续3年没有索赔的被保险人可以给予最高65%的折扣。
无赔款优待双方受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被保险人在上一年度或几年无事故续保时无赔款优待减少了一部分,实际上这种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的瓣规定是对被保险人最负责的做法。
一是杜绝了个别保险代理人以高额返还招揽业务后"吃单"的现象,小事故自己掏腰包赔,大事故一跑了之,保户受到损失后无门索赔。
二是保户在遭受意外灾害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能够快速及时得到补偿。因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订是以科学的大数法则为基础的,所收取的保费除一部分用于营业开支外,绝大部分用做赔款准备金。高额返还后赔款准备金势必大量减少,给经营带来潜在风险,造成保户肇事后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直接损害保户的利益。
三是采取了无赔款优待的方式,取缔原来退费的方式。从源头上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有利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了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给自身带来的经营风险。所以说中国人民银行无赔款优待这一新规定的出台,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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