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保险合同也称特定危险合同,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反对一种危险事故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这是一项保险政策,保证债券或者其他类型债务发行人可支付所承诺的本金和利息。通过购买这种保险,发行人可以提高债务安全评级,降低必须支付的利率,从而吸引投资者。单一险种保险最初用于地方政府债券。保险人逐步扩大他们可承保的债务类型,当次级抵押贷款的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债务时,保险公司必须强制支付赔款,不少公司因此损失惨重。
单一保险是指投保人的一笔保险业务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
单一保险合同也称特定危险合同,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反对一种危险事故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这是一项保险政策,保证债券或者其他类型债务发行人可支付所承诺的本金和利息。通过购买这种保险,发行人可以提高债务安全评级,降低必须支付的利率,从而吸引投资者。单一险种保险最初用于地方政府债券。保险人逐步扩大他们可承保的债务类型,当次级抵押贷款的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债务时,保险公司必须强制支付赔款,不少公司因此损失惨重。
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数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与综合危险保险。
1.单一危险保险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对某一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
2.综合危险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是指对数种危险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分为基本检(主险)和附加险。
重复保险合同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与多个独立的保险人签订的多个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只要多个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全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多个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其损失。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仅对某一种危附带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
单一保险制度
单一执照制度。第三非寿险指令废除了先前指令对保险业务的分类,保险人仅需要向母国保险监管当局申请到其他成员国销售保险产品的许可,一旦获得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保险人既不必设立机构,也不必进一步批准,就可以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内销售其保险产品。但是,许可必须明确授予经营保险业务的具体种类。
指令修改了第一非寿险指令所确立的许可标准,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符合设立国的某种企业形式 (例如,公司、互相保险协会、保险人协会等);
(2)企业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保险业务;
(3)提交保险营业计划;
(4)有最低限度的保证金;
(5)有信誉良好的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
指令规定,保险人要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需向母国的保险监管当局报告设立的性质。除非母国的保险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申请人财务状况有问题,否则,他们必须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把所收到的所有资料通知东道国保险监管当局,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东道国的保险监管当局在收到资料后的2个月内,必须通知母国保险监管当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开展保险业务。在东道国告知开业条件之后(如果有条件的话),或者超过2个月的时限,申请人可以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自由提供保险服务的规则与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相似,所不同的是,期限较短。从收到申请人希望到某个成员国自由提供非寿险服务的申请,母国保险监管当局必须在 1个月之内通知东道国,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期满之后,申请人即可到有关成员国开展非寿险业务。
如果母国的保险监管当局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东道国,申请人欲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提供保险服务,申请人有权在母国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新设立的保险人,成员国可以要求事先批准保险人的公司章程和执照,而对其他文件的审查以正常行使监管权为限度,但是,不得要求在其境内提供非寿险服务的其他成员国的保险人事先获得批准,或者系统地向其提交保单的条款、保险费的计算标准等文件。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作为开业的先决条件,而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方面立法的执行,那么,成员国可以要求保险人提交保单的条款、保险费的计算标准等文件。一般情况下,成员国不得要求保险人事先向保险监管当局报告保险费率变化。唯一例外的是,成员国可以经常检查旅游援助业务保险人的人力资源和设备状况,以确保其维持正常开展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这种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为一对多关系。单一保险合同是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利益,投保人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为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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