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是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
职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是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
职业年金 计划特点:
1、 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 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 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 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组成:
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在国外,职工必须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补充养老保险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
限制职工补充养老金权利获得和转移间接地表明:补充养老保险既具有职工“延迟收入”(推迟到退休时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的特性。这种延迟收入和企业福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职工的补充养老金权利是不完全的。
不过,获得养老金权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职工的流动,这又与各国保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政策产生矛盾。部分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逐步缩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备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2年;荷兰已将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缩短为1年;美国也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就我国来说,目前,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规定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体现其企业福利的特性;在将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较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将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职工工作满1~2年,就可以完全转移其补充养老金权利),更多地体现其职工延迟收入的特性。
另外,在职工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发生流动时,应该规定职工可以部分享受补充养老金权利。
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待遇采用缴费确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大小等因素,将企业缴费分解到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来确定。
优点在于:就企业方面来说,企业不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无需向职工承诺将来退休时有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就职工个人来说,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便于职工流动时将其养老金权利随同转移。
缺陷在于:如个人账户完全的可转移性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留住职工的作用大为降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投资的成败,将会导致职工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不确定。权衡利弊,目前的这种个人账户模式应该坚持,个人账户应成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主导模式,其缺点也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加强管理来加以控制和缩小。
当然,根据补充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财和多样化特征,也应该允许企业建立完全企业出资、待遇确定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一些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这种待遇稳定的补充养老保险。
在国外,大型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待遇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此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
影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性质未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它应该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还是由商业性机构经办?是国家强制性的还是企业自愿性的?目前对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同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2)缺乏优惠政策的激励。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3)基金投资受限。出于对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担心,政府还不允许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从而使得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由于近几年的宏观经济形势不好,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制度转换过程中,以及整个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企业经济状况欠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且困难,自然无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国平均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以上),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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