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3-03-20 17: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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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演变: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以1992年以后、1998年前参加工作的人为例,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保养老制度,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则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单独计算,比较复杂,费用也比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这里有几个数字需要先加以说明,根据有关部门的核算,北京市2004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 28348元,因此,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就按照2362元计算。另外,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再计算用其工资乘以8%,就是其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费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以及待遇:

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A、 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企业破产后,怎么样处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

有关部门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政策,削弱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政策和立法的目的是不相符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正确办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每月退休金,按月发放养老金,同时收回已多发的或补发少发的退休金。

《社会保险法》生效前,相关部门就此事有关相关的规定。一是原劳动部在 1995 年印发的 《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 号)明确规定,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二是《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也作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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