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相信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那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呢?在我们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时候首先要了解的有什么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虽然近年来各地金融办逐步放开对小贷公司杠杆率的限制,目前有的地区已经把杠杆率调整至200%。但据了解,大量小贷公司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有些省份统计显示,只有不到20%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银行贷款额度占小贷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
《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杠杆率进行限制。有业内人士认为,打破融资“天花板”或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小贷公司杠杆率是否完全放开,还要等地方金融办管理细则出炉之后才见分晓。
《征求意见稿》另外一个亮点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从原来的“办理各项小额贷款”,调整为“以贷款业务为主,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办理票据提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办理商业承兑;对外提供担保;企业财务顾问;代理销售业务等。”另外,小贷公司也可以跨省经营。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贷公司跨省经营或者从事买卖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代理销售业务需经过监管机构和有权审批部门批准。除此以外还要满足“具有比较完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支农、支小带宽达到一定比重”等条件。分析人士认为,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对部分新业务的开放与否留有弹性。
了解相关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帮助我们有效的进行小额贷款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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