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明确规定关于创业投资问题的论述。此暂行办法分为五章。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江宁创业投资市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江宁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江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人才、项目、技术向江宁聚集,完善创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所投资的重点领域为智能电网、无线通信、新能源、软件及文化创意、航空和生命医药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二章 组建与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基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亿元。
第六条设立“南京江宁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受区政府委托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和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二)争取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章 引导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引进高端人才、发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目的,引导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
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江宁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江宁区范围内注册并且主要投资于江宁区,所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江宁区注册。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在江宁境内注册的符合江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设立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科技、发改、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项目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采取转让股权等方式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按约定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审慎评估后提出退出方案,报送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退出资金重新进入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账户,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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