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简爱定寿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ETM。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Œ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1.2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三十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四种。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Ž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3.2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3.3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关权利文件。
4.3.2全残保险金申请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3.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4.5诉讼时效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5.2解除合同(退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以标准体条件承保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若本合同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在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至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未满45周岁,投保人可每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保单年度的累计保险费差额。每次增加及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限额。
如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自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天(含当日)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对新增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6.2变更保险品种投保时以标准体条件承保的保险合同,在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在售的终身寿险。但若本合同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
变更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缴费年期应保持不变。投保人变更合同时,其费率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计算。如变更后保险费增加, 投保人需补缴已经过保单年度的累计保险费差额。
6.1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与6.2变更保险品种,我们不接受在同一保单年度中提出申请。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7.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7.3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7.4合同效力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本合同解除、满期;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7.5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6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内,则我们以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7.7身体检查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7.8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10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11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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