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倍倍加(爱倍至)值得广大消费者朋友的信赖,但在购买本产品前还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要做到了如指掌。据了解,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等待期、宽限期以及基本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交费期+被保险人年龄≤75周岁】。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职业限制:1-4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见 10.7 中 1 所定义疾病)
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满 5 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