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2.0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
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外伤害 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若被保险人在身体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以下列条件最先成就时为止:(1)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2)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为止。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注: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