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责任:下述可选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如下责任:本合同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12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每一保单年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
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
(1)若投保人未选择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18,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2)若投保人选择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后,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后,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此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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