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成长密码
重大疾病保险是瑞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一款少儿重疾产品。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合资寿险公司。投资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南非耆卫集团耆卫人寿保险(南非)有限公司。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瑞泰成长密码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障责任、
投保年龄以及保险期间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一、投保条件:投保人,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17 周岁(含)之间。
二、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产品,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收取续保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