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医疗保险由复星联合健康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全力以赴服务中国消费者的健康生活。立足消费者需求,其将创新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意外保险业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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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2)膳食费;
(3)护理费;
(4)重症监护室费;
(5)诊疗费、医生费;
(6)检查检验费;
(7)治疗费;
(8)陪床费;
(9)药品费;
(10)手术费;
(11)体外膜肺氧合(ECMO)费;
(12)救护车使用费。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2)膳食费;
(3)护理费;
(4)重症监护室费;
(5)诊疗费、医生费;
(6)检查检验费;
(7)治疗费;
(8)陪床费;
(9)药品费;
(10)手术费;
(11)体外膜肺氧合(ECMO)费;
(12)救护车使用费。
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严重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定疾病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严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严重恶性肿瘤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用于治疗严重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本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本公司对于以上六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因该传染病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本公司按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的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四、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日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五、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本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六、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照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的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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