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能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呵护,让投保人放心无忧。那么,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分别是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等,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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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及您自主选择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之前(不含60周岁),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48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40%、第二次45%、第三次5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本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7、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二、可选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共12种,包括: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主动脉手术、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肺源性心脏病、严重冠心病、严重心肌炎、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关于百年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就先说到这里啦,如果预算比较充足,追求保障全面且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这款百年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当然要考虑在您的购买清单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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