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日前有消息称,国务院已于日前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交强险条款较之从前有一些变化,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这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一位交管专家透露,之前交强险费率上浮与否,只跟是否发生责任事故有关。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上浮保费?上浮的幅度又该是多少呢?
据了解,2009年12月,江苏省保监局、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曾经联合发布过一个《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浮动对照表》,交给公众讨论,如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交强险费率上浮60%,醉酒驾驶上浮60%,饮酒驾驶上浮30%,闯满三次红灯,上浮10%,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最大不超过60%。但发布之后,就没有下文。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交强险条例已经修改,这项工作应该又进入到了日程,相信不久后具体费率浮动的办法就会出台。
另外,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市场份额有望扩大。不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交强险业务2009年整体亏损约29亿元,而2010年亏损更是增至72.4亿元。
有分析称,在交强险背后,基本属于与其“捆绑销售”的商业车险或许才是吸引外资财险公司的真正原因。目前中国车险市场占整个非寿险市场的70%左右,且从各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情况看,虽然交强险业务普遍呈现亏损状态,但总体的车险业务却是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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