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单位,特别是一些民营的或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应有的员工意外保险意识,存有一定侥幸心理,没有意识或不情愿给自己的员工买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残酷的现实不时地告诫我们,天有不测风云,预想不到的意外有时会突然降临,造成员工的伤亡也在所难免,但由于事先没有给单位职员买份团体意外伤害险,使得单位和领导为了赔偿、安抚受害者而心力交瘁、债台高筑,此时,作为单位的掌舵人也只好追悔莫及,教训极为深刻。
有没有一种好的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给自己的员工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呢?投团体意外伤害险,就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起码有这么几个好处,对单位来说,投团体意外伤害险,一是可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有归属感。二是保费低、保障高,可以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三是保障范围涵盖身故、残废、医疗等,能够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及其家属的关怀。对员工个人而讲,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人性化的设计和高保障,充分体现了员工的生命价值,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这种险种,员工一旦发生事故,由单位统一申请理赔,操作十分简便,省去员工不少麻烦。
与其他险种相比,团体意外伤害险,有着自身险种独特的特色首先是成本低。一般情况下,每人每月不到10元钱,就可享受到全年24小时全天候、高价值的保障。一般规模的企业和中等收入的家庭都能承受得了。其次是保障全。有意外身故保险金,就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有意外伤残保险金,就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再次,就是方便快捷。假如A和B两个队都是一个企业、并且投保时就是用这个企业名称投保的。那么就无须更改什么条款,只是在企业内部调动,不影响今后的理赔。假如这两个队投保时用的是不同的企业名称,A队的去B队后可以要求B队的老板把自己的名字添进去。因为团体意外险是可以在中途更换被保险人的,比如B队为100个人投保了。过了一段时间,有50个辞职不干了。然后又招了50个人,那B队只要把走掉的人的名单和新来的人的名单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个批单,那新来的50个人就也算投保了。
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没有什么不同,但它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这种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往往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这样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特别适用于保险需求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福利保障的诸如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中小企业。无论从单位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还是为了应对难以预测的意外,为自己的员工、自己的团队投个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值得的、很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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