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特点:保障全面。既保障意外死亡,又保障意外伤残和医疗。 投保范围广。 交费低、保障高。以最低廉的保费给保户提供最大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低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20000元。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法:一次交清。
保障范围:意外身故及残疾,公共交通意外(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身故及残疾,关爱扶助金,意外伤烫伤。
1、意外身故及残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按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按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3、关爱扶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或因治疗仍未结束的,而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属于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自鉴定确认日起,保险人分月给付家庭辅助金。
4、意外伤烫伤: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伤残,保险人根据烧烫伤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由于一些特定原因、在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请详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