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在财产保险中,我国实行的是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即在保险标的限额内,根据实际造成损失的情况来予以补偿,同时还要扣除损失的残值。在人身保险中,只要出现保险金给付事由,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保险金,却没有免赔率和残值认定等问题。这也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之一。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未限制规定一人只能投保一份,反而鼓励投保人来多投保险,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持积极支持态度。所以,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份额,从不同的当事人处,获得超过一份保险额的保险金及损害赔偿金。
同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会授予保险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超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更没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所以,被保险人有权在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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