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人寿少儿保险介绍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7-23 09:52:57

2012中国人寿 少儿保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2012中国人寿少儿保险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2012中国人寿少儿保险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据中国人寿产品开发部人士介绍,2012中国人寿少儿保险产品组合着眼于满足家庭中对于少年儿童的风险保障需求。这款组合的责任配置除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外,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情形的前提下,还每年为客户的子女按照每日津贴额与住院天数的乘积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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