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出国留学生的人数逐年增多(2009年总数达到了22.93万人,其中自费留学21.01万人),涉及到中国留学生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故比率也随之升高,我们不断从新闻媒体报道中了解到中国留学生在国外出现的种种意外伤害和意外事故,例如,2008年3月16日在法国巴黎三区的中国留学生被害案件,8月31日在英格兰北部城市纽卡斯尔遇害的两名中国学生案件……这些给学生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而这些事件已经引起了当地政府、驻华使馆和中国教育部的高度重视,中国留学生的个人保障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普遍关注。
留学生初到境外,对当地的环境非常陌生,如遇突发情况便会求助无门、手足无措。再加上语言方面及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孤身在外的留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时非常需要一份保障全面的保险保障。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该类的保险产品,最应注重的是保险公司及其合作的救援公司是否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和是否有丰富的境外服务的经验,能够使留学生在需要救助的时候真正享受到保险服务,解决后顾之忧。比如保险公司中的平安、人保、太保都具有较强的承保实力和服务能力,救援公司中例如欧乐救援、国际SOS都具有覆盖全球的救援服务网络,从事救援服务多年,在服务的水平、速度、质量上具有非常好的市场信誉,选择产品时千万不要仅看重保费低廉,境外产品的服务成本较高,过低的费用可能将无法兑现承诺的保障和服务。
另外,业内相关人士还提醒:购买符合留学国家保险要求的保险产品;要购买留学国家认可的留学生保险产品,就欧洲国家来说,大多数国内保险产品不符合欧洲强制险要求;选择国外直接理赔的保险产品和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目前虽然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日益增强,但多数留学生及家长并不了解境外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对国内保险公司开发的留学产品也不甚了解,留学生及家长往往只知道在境外学校能够购买保险,但对具体的保障都不了解,只有在孩子真正发生了紧急情况时才开始关注保险的具体保障项目。
链接:平安境外留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介于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均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有效留学签证而赴境外留学、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交换生项目,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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