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和医保年度转换新政策的实施,让不少上海市民心里产生了疑问,2013医保年度哪些标准作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上海劳动保障局针对此类相关问题做了如下介绍。
1.2013医保年度的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2013医保年度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2.2013医保年度哪些标准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
3. 新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还可报销吗?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4.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的相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013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1、为什么要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答: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险法》,对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作了规定,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本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以下称《通知》)。
2、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答: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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