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就是劳保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可以在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物质帮助,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劳动者自己不能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且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一时找不到工作失去生活来源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只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某种保险契约,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能获得享有这种保险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方面。
(4 )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的确定即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还要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到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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