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大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12个职能处室和11个办事处。
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建设债券、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1.正常调整(市本级单位、个人比例在10%-15%间,区市县单位、个人比例在7%-15%间)须提供:
2.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
3.单位申请;
4.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非正常调整(市本级单位、个人比例调整到10%以下,区市县单位、个人比例调整到7%以下)还须提供:
证明单位亏损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本年以及上一年度)。
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领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及相关表格样本;
填写并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上加盖公章、持表格及单位申请及其他要求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柜台审核。
市本级单位、个人比例在10%-15%间调整,区市县单位、个人比例在7%-15%间调整,由办事处审批;
市本级单位、个人比例调整到10%以下,区市县单位、个人比例调整到7%以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需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到开户办事处办理:
1.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名称及法人变化同时需要提供介绍信重新预留财务印鉴、单位公章);
2.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和经办部门信息变更时,填写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可以不加盖单位印章,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需变更或更正时,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办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若身份证号码正确、仅需变更或更正姓名(限于音同字不同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即去掉新证件号码第7、8、18位后与中心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的)的,职工可直接携带身份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不需盖单位公章);
2、职工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可持“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有相关记录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更正居民身份证重错编号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签字,不需单位盖公章)办理。
第三步:中心柜员处理完业务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交给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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