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员工工伤意外保险的性质上说,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员工工意外保险时期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身意外险代替员工工伤意外保险,这种行为不但不合法,还会给日后的赔偿和医疗带来很多问题。劳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员工工伤意外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险种,前者是社会保险,强制缴纳;后者是商业保险,属于自愿缴纳,两者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两者性质不同,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差别也很大。如果员工上的是员工工伤意外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要符合相关条款,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上都可以报销,企业和个人没什么负担。相反,人身意外险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上限,赔付率低。当地就有现实案例,一家企业因为买的是人身意外险而不是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员工出现事故后,尽管扣除了商业险赔款,企业还是赔了约60万元。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小企业,要么根本赔不起,要么会让企业赔得一蹶不振。“人身意外险只能作为员工工伤意外保险的补充而不能替代员工工伤意外保险”,人社部门表示提醒广大企业主切莫贪小便宜,“一旦出了事,工伤认定后,该赔付的钱还得由企业自己掏,得不偿失”。
我国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工伤意外保险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条例的颁布,不仅促进了企业员工工伤治疗与职业病的康复,也起到了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作用。
工伤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四,患职业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工伤意外保险能够保证员工的利益,不过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员工工伤保险的要求来看,它的赔偿前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才可以申请索赔的,如果是在非上班时间受到伤害的话,是不能够进行索赔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随着人们对保险的要求越来越普遍,针对这一情况,商业保险针对工伤保险这类的情况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意外伤残保险,人身事故安全保险等等,这些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在投保的时候,投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投保计划,这样可以避免遇到一些条条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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