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精神,成都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已经确定:缴存下限分区域提高至1070元和1200元,缴存上限调整到15751元。成都市各单位可根据职工上一年的平均收入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上调1107元
据了解,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的原则,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据了解,缴存基数是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和其平均增长率来测算确定,我市职工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也应相应上调。
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751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107元,上调幅度达7.5%。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我市其他区(市)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00元。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对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成都公积金缴存服务贴士:
A、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以12。
C、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二次、二届六次会议精神,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常见问题答疑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二、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三、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统制字【1990】0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组成。)
四、职工当年因职务变化调整工资,能否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因此,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五、如何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成公积金委[2008]2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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