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公积金封存管理细则明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封存户管理主体、封存申请材料、停缴申请范围、停缴申请材料、停缴期限、停缴恢复和转出、网上办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另外,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录用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此外,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单位可以办理停缴手续,停缴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缴期限,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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