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当今社会普遍的话题。随着经济的交流,交通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货运这个行业。但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难免发生意外,发生损失。产生的损失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承担的起,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为自己投入了一份保险。但是每一种损失保险公司都赔偿的,所以它的赔偿需要什么呢?它的条件呢?为了了解更多的货物保险真正做到让货物保险助您行吧。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
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被保险货物必须有损失。被保险货物是否遭受损失是前提条件,被保险货物没有受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负赔偿责任。在国际运输中,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例如运输迟延有多种情况均可能发货人和承运人勾结欺诈以及交货不到、进口商违反法令等,使货物被没收,物价跌落等,但其特点是货物未受损失。虽然在上述事件中有时也会使货物受损,但只要在除外责任中列明了,保险人如需取得保障时,可以另行投保特殊附加险。例如交货不到险负责在预定期限内未交到货物的损失;拒收险负责货物被进口国没收的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海洋货物承运人诈骗案件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发生这类案件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根本原因是托运人没有选择商业信誉好的承运人,托运人常常为节约运费,而忽略船运公司的信誉,结果使自己受骗,从实质上说这是由托运人过失所造成的。如果托运人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已明确属除外责任。在卖方派船、买方负责保险的情况下,不是买方直接托运,但是买方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派信誉可靠的承运人,否则也是有过失的。如果卖方和承运人勾结形成欺骗,则买方有选错贸易对象的过失,不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必须是运输途中的损失。运输险解决的是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在开始运输前的问题,如货物数量、重量的短缺、含水份过高、品质不良、内在缺陷、货物特性、规格不符等,都不是运输风险。货物运到后,即所保的货物运输终止后,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运输终止后货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物发生损失,与运输保险无关。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亦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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