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提高,不少夫妻面临着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同时,还纠结着共同保险问题该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作出新解释,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配成为争论焦点。特别是离婚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财产怎么处理?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保险资产不应盲目退保,特别是很多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往往有着物美价廉的特点,离婚后盲目退保不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数据显示,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至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
一般情况下,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但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专家进一步分析到,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可以尝试一下‘离婚不离保’。如今保险已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离婚后双方可以就保险的事宜进行协商,了解清楚提前退保的利与弊,再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出合理的保险资产分配安排。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假设离婚后,双方因保单的受益人的问题协商不下的,可以通过及时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解决。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异可从互为受益人变更为将子女作为受益人,特别针对一方提供长期抚养费的情况下,有必要其完善人身保险,并由此为子女成长建立保险保障。
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不尽相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广受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即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以“超级随心+(家)计划”为例,这是个典型的“全家保”型产品,一人投保主险,全家都可以任选附加险保障。假设安先生之前曾购买了这样一份全家保产品,自己作为第一投保人,拥有20万元的人身保障,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每次最高6000元、全年最高3万元的住院补偿,以及每天100元的住院补贴,此外70岁时安先生还将有一笔近23万(按照中等红利水平)的满期金。
与此同时,安太太和安宝宝都选择了实用的附加险:安太太拥有了10万元女性健康保障,包括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障、原位癌保障以及女性特定手术津贴等等;宝宝也有了每次最高5000元、全年最高1.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障。安先生全家这样一份丰富的保障计划仅需每年5350.7元,其中,安太太和宝宝的保障仅需859.8元。如果离婚后中断这份保险,安女士和宝宝很难以如此实惠的保费获得上述保障。
资深业内人士指出,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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