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只要购车必须要买交强险,并且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而商业车险不做强制规定,投保与否可以由车主进行选择,并且险种较多,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与灵活性。
在保障范围上,交强险不设免赔限额,但有一定的责任限额,而商业车险可以补偿交强险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说商业车险是交强险的有效补充。
交强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关系到对交强险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原则等问题。所以大家有必要从概念上明确交强险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而言。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就意味着,保险,如不加其他限定和说明,就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对于社会保险,国家专门制定了《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均具保险字样,但性质不同,法律上都有明确的定义,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政策性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保险业务。目前主要是指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是给予保费补贴,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措施,主要是承担经营风险。
商业保险的特征,主要是实行自愿、等价的商品交换原则,是一种商业活动。自愿,就是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承保。等价,就是保险费率是风险的价格,要反映风险的程度,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其转嫁的风险程度相当,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与其承担风险的成本及预期合理利润相当。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采用强制方式实施,保险费率实行“不赔不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符合商业保险的自愿、等价原则,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
第一,交强险不属《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显然不属社会保险性质。国家对交强险并无保费补贴、承担经营风险等政策支持措施,交强险显然也不属于政策性保险。
第二,交强险是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136条规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鉴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是商业保险,中国保监会监管的范围是商业保险,既然强制保险仍由《保险法》调整,既然交强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就说明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仍属商业保险性质。我们还可据此推理,商业保险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种实行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行自愿原则,但也可实行强制保险。
第三,交强险依法强制实行,只是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至于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可由投保人选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投保要求,不得拒绝承保,但保险公司有权选择不经营交强险。所以,交强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并不完全背离自愿原则,与社会保险中参保人必须到唯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有本质上的不同。
第四,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理应预期获得合理利润。交强险的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审批的原则是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费率是全行业的平均成本,费率中不包括利润。作此规定的初衷,是因为交强险强制实行,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宣传展业成本应当很低,保险公司不应从中获得较多利润。笔者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因问题复杂,将另外阐述。即使如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基本上是对等的,投保人的风险程度高,缴纳的保费就多;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高,收取的保费就多,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收取的交强险保费,能够覆盖其成本。所以,交强险费率的不赔不赚原则,并不明显违背商业保险的等价原则。
第五,交强险由多家保险公司经营,除价格外,保险公司可以竞争。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获得了利润,利润归保险公司所有,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发生了亏损,亏损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从这个角度看,交强险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本质区别。
1、从缴纳的选择性上: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缴纳的保险,如果不缴纳交强险交管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以及处以应缴纳交强险2倍的罚款处罚。而商业险是机动车可以自主选择的,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了车,就需要每年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投保时,车主可选择任何一家具有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同时,被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也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而商业险却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车主行车中需要自己承担的风险很大,因此,绝大部分车主都不会考虑这种做法。
2、 赔偿限额:即在在保障范围方面,交强险商业险也有着较大的差别,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要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则不同,只实行有责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承担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意外事故理赔责任,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投保时,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即最高赔偿额度)是由法律规定的,为122000元。商业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 责任赔偿方面:交强险部分责任比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即在法定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险是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4、 交强险商业险在其他方面也有些不同。比如,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家庭自用汽车六座以下的车辆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或上下浮动。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比如平安网上车险就可以为车主提供“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保费优惠政策。投保时,车主可登录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车险平台。选择好险种后,车主还可通过全国各大银行的银行卡网上支付、信用卡无卡支付,还有支付宝、快钱、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保费支付,投保十分快捷。
综上所述,交强险虽然在自愿、等价等方面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的原则不完全相符,有一定差距,但无论从法律规定看,还是从经营过程看,仍属商业保险性质,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业保险。对于交强险的经营和监管,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一面,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政策,其具有的特性,在其他方面应当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经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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