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在我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购买保险规避生活中的风险,给自己的生活一份保障。消费者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加大。保险监管将引领保险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崭新的时代。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传染性,要求我们把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责任和使命。一直以来,我们把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着力点都放在规范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上,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改善,保险业的形象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市场上行业负面消息仍然不少,有的颇受社会关注。保险发展史表明,只有通过资本约束、风险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保险机构以服务之上、盈利为本,杜绝市场上的各种损害保险消费者乃至股东利益的各种行为,实现治标又治本。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监管事务的深入参与,偿付能力监管在理论宣传和实践操作上不断得到强化,风险监管意识已经深入保险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管者。然而,保险市场发展中呈现出的业务增长大起大落、机构人员竞争加剧、理赔难、消费误导等行业顽症此消彼长等等,保险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市场行为的整治之中,集中治理不诚信行为、清理积压赔案、打击“三假”和保险欺诈等等全国性、阶段性监管措施不断提出,取得较好的短期监管效果。涉及金融稳定、涉及行业持续发展根本性问题的偿付能力监管,其推进无疑被放缓。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在思想认识上十分清楚自己的职责本位,在加强市场秩序监管的同时,不断补充和充实保险机构资本实力,实时评估和检测保险机构风险状况,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业务结构和准备金水平,遵循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从而加强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从监管的角度看,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包括风险转移、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
(一)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标准,符合风险转移标准的合同按照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风险转移标准的合同则作为存款或筹资合同进行处理。
(二)会计处理
真实、公允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之间交易的经济价值是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目的。如果一个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包含可接受的风险转移,就按照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而如果该合同不满足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就按存款或筹资合同处理。
(三)信息披露
充分且恰当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节约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非常重视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信息披露。SFASlL3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披露分出再保险交易的实质、目的、影响、已赚保费和收益的确认方法、信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对在某个再保险交易中保险人没有解除其对投保人的基本义务的事实进行声明。IFRS4对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确认金额的解释,即再保险接受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解释再保险接受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二是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披露,即再保险接受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监管文化只有被监管干部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自发自觉意识,才能得到遵守和践行。
要解放思想观念。当前搞好监管文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导全体干部正确认识文化之于监管的重要意义,摒弃“文化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认识,树立文化建设时不我待的科学态度。
要强化主体意识。明确监管干部是文化建设主人的定位,充分发挥监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学习研讨、交流总结、课题研究等方式积极为文化建设建言献策,以主动、开放的心态投身到监管文化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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