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您不幸失业了,在您再就业过程期间由社会保障部门给您支付一定生活费用。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也有一定的条件。
一、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法律常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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