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帮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小编以重庆为例,为大家讲解下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首先,缴存住房公积金,你的个人收入得到了增加。因为你自己缴纳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加起来都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所以这其实是一个个人储蓄账户,使您的个人收入得到增加。试想一下,若干年后,您想要买房子的时候,把公积金取出来,会发现这其实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呢。
其次,公积金和其他收入不同,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它的收入都是要缴纳税款的,可是公积金作为一种储蓄形式,只缴纳很少的税款。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以上是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用的相关介绍,如果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开心保网重庆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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