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1、贷前咨询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登陆市管理中心网站(WWW.qdgjj.com),计算可贷额度,下载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受理、审核借款人持《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应提供的材料,向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提出申请(已婚借款人,须配偶同时到场协同办理;共有产权的,也须共有产权人同时到场办理);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收取相关材料,出具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向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提出申请。
3、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提示: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市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依据授权审批贷款。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盖章。组合贷款应分别与市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抵押登记---申请人持手续齐全的贷款材料和各区域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到辖区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后,办理划款手续,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划付凭证,此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6、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1)结清贷款后,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购房区域,按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由抵押注销申请人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撤押手续(贷款时已缴纳保险的,持退保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2)按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购房区域为市内四区的须由抵押权人办理撤押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的,结清贷款后由中心负责办理撤押手续;抵押权人非公积金中心(抵押权人为银行)的,中心在结清贷款当日出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等材料,由借款人持材料到相关银行申请抵押权人为其办理撤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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