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办法

发布者:耿翠婷|发布时间:2014-08-21 17:07:57

为规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解读下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帐户设立、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转移、汇缴、补缴、结算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缴存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外省市单位驻乌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应持以下资料:

(一)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工资手册》;

(二)由单位填写经上级人事、劳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分中心或管理部将上述材料审核登记备案后,一份由单位转受托银行开户,一份由单位备档留存。

第八条 受托银行根据审核批准的相关资料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账户设立后,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汇总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具同等数额支票办理缴存手续,受托银行收款并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将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到受托银行办理缴交。特殊行业或单位因故不能按月缴存需提前或延长缴交期限的,应报管理中心审批,提前或延期缴交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提前或延长缴交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调整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以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一经好转,应当恢复到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调整

(一)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二)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超过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重新测算职工月应缴额和单位补贴额,按规定的时间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登记手续。办理调整登记的单位应填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经核对无误后,于次月起根据调整后金额办理缴存。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十三条 单位缴存人员因调进调出、自然减员较上月有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根据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同等数额的支票,经所属管理部办理变更审核后,到开户行缴存。单位新增人员的应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后30日内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登记后,到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再缴存。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的,不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只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支票办理缴存。

第十四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欠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及时补缴,暂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在有条件时及时进行补缴。单位在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欠职工工资优先偿还。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补缴清册》根据单位本月补缴职工及实际应补缴金额填写,补缴程序与汇缴相同。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中央驻乌单位参照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缴存比例,且该比例已高于本地最高缴存比例的,可采用缴存补充公积金的办法,补充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各6%。单位建立补充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送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单位因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二)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新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以下凭证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出或调入相关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调入单位公积金开户行及账号。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条 职工集体调入同一个单位的,原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以下简称《集体转移清册》)和填写《转移通知书》,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接受单位或新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又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在与原单位终止关系30日内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审批表》和职工签名的《集中封存职工明细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托管和账户集中封存审核,同时报管理中心办理封存。

第二十二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应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相关单位证明文件按第十六条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启封转移审批,同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所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账户转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因内部调整或职工因病、事等情况暂不在岗,临时停止缴存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缴存当月,按照下列程序为职工办理账户内部封存或启封:

(一)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报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同时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变更;(二)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启封当月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核定月应缴额填写《汇缴变更清册》,为职工启封并继续缴存。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由受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结息后,管理中心应向职工提供《年度个人账户结息凭单》,受托银行应向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年度对账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及个人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乌鲁木齐公积金汇缴清册》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以下简称《单位账》),同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以下简称《个人账》),已备核。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以下方式记账:

(一)依据《缴存汇总表》中“汇缴金额”、“补缴金额”,登记《单位账》;

(二)当月较上月汇缴无变化的,单位依据《个人账》中上月“汇缴金额”、《补缴清册》中“补缴金额”,登记《个人账》;

(三)当月较上月汇缴有变化的,单位依据《个人账》中上月“汇缴金额”及《汇缴变更清册》中当月月应缴额增减变化情况,登记《个人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职工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后,按以下方式记账:

(一)单位职工转入的,依据《转移通知书》中个人信息建立职工《个人账》,并依据《转移通知书》中“转移金额”登记《单位账》和《个人账》;

(二)单位职工转出的,依据《转移通知书》中“转移金额”登记《单位账》和《个人账》。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结息后,单位按以下方式记账、对账:

(一)每年结息后,单位依据《年度结息单》中“利息”金额登记《单位账》、《个人账》;

(二)单位依据《年度结息单》中“账户余额”合计与《单位账》期末余额核对,依据《年度结息单》中职工“账户余额”与《个人账》期末余额核对,有异议的,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对账。

第三十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或启封的,按以下方式记账:

(一)单位职工内部封存的,依据《汇缴变更清册》,登记《个人账》,依据《个人账》中职工“期末余额”登记《单位账》;

(二)单位职工启封的,依据《汇缴变更清册》,登记《个人账》,依据《个人账》中职工“期末余额”登记《单位账》。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第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应向管理中心提交《新建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由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也可使用建行储蓄卡,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补发。职工因不慎造成查询卡遗失、损坏的,由职工单位出具证明,或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本人应支付补卡成本费。

第三十三条 电话查询 :管理中心已开通专线查询电话,职工可以通过管理中心的专线查询电话4614611或16846789按照提示进行查询。

第三十四条 互连网查询: 职工可以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wlmqgjj.com依据个人账号或查询卡号进行查询。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开心保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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