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填写《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记账凭证。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
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中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 《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 “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 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潍坊市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下岗失业的;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14种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膜瓣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一)单位初审。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四)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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