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如下就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上调进行详细介绍。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工资基数包括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通知,从今年7月1日到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这意味着,201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比去年增加了2870元;最低限额则维持不变。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
对于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办理相关手续注意时间
调整缴存的办理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然后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并且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不到今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下限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比例。(
一般情况下,市区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且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按照规定,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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