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投保条件有哪些?企业年金可以理解为养老金的一种。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层,第一层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就是企业年金,以前一直叫补充养老保险,2000后命名为企业年金,第三层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投保条件: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您身体健康,则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可以为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并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您投保时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54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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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 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 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 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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